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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信息公示促进企业自律的思考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7-07-12 17:08:45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其核心是重新定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如何建立企业信用而言,关键是应厘清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政府部门不应是越俎代庖的“包办者”,企业也不应是被动接受监管的角色。政府部门依法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经营,并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对失信行动进行惩戒;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参与诚信建设,并为自身的失信行为埋单。大家都应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基于这一改革理念,当前我们致力于开展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其目的就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为构建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抽查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夯实基础,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共治。
  笔者充分认同企业信息公示是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监督,继而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中当前企业诚信建设的要害。对近年来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促进企业增强自律意识,笔者谈一谈粗浅认识。

企业信息公示取得的成效
  企业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知晓率逐年提高,参与诚信建设的意识逐步增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千方百计向广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宣传,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年报公示率稳步提升。一批违规企业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招投标、银行借贷、获得荣誉、市场交易等方面受到限制,企业自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明显增强。
  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大力推动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为各部门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了一定基础。
  社会各界对通过信息公示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和惩戒意识明显增强。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以及近年来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如环保、安全生产、税收、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信息公开已成为失信行为的“照妖镜”。“老赖”受到的惩戒广为人知,很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贷款、招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自律意识开始有所增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日益认识到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性,常常主动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不诚信企业在公示系统中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存在的问题
  企业公示信息的主动性和规范性有待提高,“按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即履行了法定义务”仍是部分企业的主导思维。以我所在的贵州省贵阳市工商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2015年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为例,抽查的200户企业中,所有公示信息与实地核查完全相符的仅有8户,占核查户数的4%。相当一部分被核查单位特别是小企业,年报信息公示随意性较大,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不高,主动全面真实地公示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自律意识不强,对即时信息的公示重视程度低。
  政府部门归集、公示企业信息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将企业信息依法归集并公示出来,是政府部门实现协同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基础,是激发企业诚信自律、实现企业信用社会共治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各级政府在归集、公示企业信息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省一级归集平台搭建完成,制度相继出台,但由于涉及部门多、层级多,路径选择、数据标准、平台对接等需进一步落实、细化,导致政府部门归集、公示企业信息的工作仍未在各层级之间建立起理想、顺畅的机制。
  基于企业信息公示基础上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仍不完善。由于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仍在大力推动的过程中,因此,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仍处于制度准备和探索实施的起步阶段,还未完全形成企业信息公示—归集共享使用—联合惩戒—企业自律环环相扣的有效传导,部门间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基于信息公示的企业信用评价仍未得到广泛应用。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不断推进,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媒体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的评价信息等必将越来越多地归集于企业名下,企业信用信息将日益丰富。信息归集公示以后,只有运用到实际中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共治的良性循环。当前,在信用建设方面有一个尚未突破的瓶颈,即一边以各种会议、文件形式强调企业信用的重要性、失信的严重性,一边企业失信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或者是足够的限制或是惩罚。

对企业信息公示的建议
  在当前形势下,应更好地通过企业信息公示这一手段增强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通过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相互补充,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形成政府依法监管、经营者守法经营、社会公众监督的多方共治格局。
  进一步加大信息公示工作力度。省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一张网”建设和工作推进的顶层设计,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其他与企业相关、能够对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提供参考的信息,能顺畅地归集到企业名下,为部门协同监管、社会监督夯实基础;市、区一级政府部门应着重落实信息归集、公示,并在利用大数据推进公示信息共享使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实践。
  进一步加大对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联合惩戒,将惩戒措施落实到各部门的监管和服务中。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借助市场和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企业诚信自律。
□贵州省贵阳市工商局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李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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